顺义区档案馆
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办法
依据《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规定》的通知精神,区档案馆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本场所设在区档案馆管理科查档室(214房间),查阅办法如下:
一、 利用范围
顺义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备案登记后,均属公开查阅范围。
二、利用方式
(一) 本场所向社会开放。
区档案馆设立阅览室,向利用者提供利用服务。公民个人可进行免费查阅。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有效签证或有关单位介绍信,即可利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持本人来华有效证件,说明本人身份、 查阅目的,经本馆同意,方可提供利用。
四、利用者查阅规范性文件,需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可以使用馆内编制的检索工具自行检索或由馆内管理人员代为检索。
五、利用者可以借阅、摘抄,如需复印按照本馆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顺义区档案馆
二00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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