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档案馆网站正式发布了!欢迎您参观指导,希望您提出意见和建议。

当前位置:

>> 主页 > 重大活动通知

顺义区档案馆
机构设置情况
对外服务项目
档案征集通知
开放档案查询
相关网站导航


北京市顺义区档案局(通知)


顺档字[2005]15号
------------------------------★-----------------------------
顺义区档案局 顺义区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顺义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非公有制企业: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顺义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于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为规范全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我们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顺义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顺义区档案局 顺义区工商业联合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顺义区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我区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根据《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者私人资本控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确定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可以采取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下设档案分室或者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管理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档案工作发展并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
  三、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终于职守,责任心强,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设立、变更、撤销的请示、批复、注册、登记、申报、评审、验证等文件材料。
  二、企业章程、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投资者的审核验证材料。
  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其他企业管理机构的会议记录、纪要。
  四、企业机构设置、职务任免、职工名册等文件材料。
  五、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等文件材料。
  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金信贷、税收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环保计量、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材料采购、产品成本、市场营销、售后服务、宣传广告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九、企业产品设计、制造、鉴定、应用等方面的合同、协议、图纸、图样等文件材料。
  十、新建、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请示、批复、任务书、许可证、协议、合同、洽商、图纸、评审、验收、总结等文件材料。
  十一、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引进、安装、评定、验收、运行等方面的请示、批复、合同、报关单、开箱单、说明书、图纸、评审、验收、记录等文件材料。
  十二、科研活动中的立项、实验、鉴定、应用等阶段的请示、批复、报告、合同、数据、图纸、认定、鉴定等文件材料。
  十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告等文件材料。
  十四、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在企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五、有法律凭证和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磁带、光盘等声像、磁性载体、电子文件材料。
  十六、其他有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并定期移交本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集中管理。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当能耐久保存。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标准规范,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配备必要的“八防”设施,切实加强本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涉及商业秘密档案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积极作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v 设计制作:北京市顺义区信息中心2001.7 v
版权所有:北京市顺义区档案局馆
Tel:(010)69420144  PostCode: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