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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向社会开放档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我馆对部分全宗的档案经过鉴定,继2007年开放到期档案之后,决定于2008年9月20日起第六次将部分到期档案向社会开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开放档案范围

1978年顺义县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满三十年的反映我县农业、工业、水利、文教、卫生、商业、交通等方面情况的60个全宗的1121卷档案向社会开放。

  二、 开放档案的查阅办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有关组织,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均可利用已开放档案,外国人或国外组织利用我馆已开放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我馆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利用档案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 开放档案利用形式

  顺义区档案馆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前来本馆利用开放档案,可来人、来电、来函等多种形式查阅,本馆将为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

  咨询电话:69420144

 

 

顺义区档案馆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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