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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来顺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办法》的通知

顺劳社字〔200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属机构:
为加强来顺人员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更好的推动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顺义的要求,建立来顺就业人员宏观调控的管理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使就业规模、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相适应。根据《北京市顺义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等五家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顺义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流管文[2007]3号)、《2007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意见》(顺流管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制订了《来顺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所属基层单位。

附件:来顺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二○○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来顺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等五家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顺义区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流管文[2007]3号)、《2007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意见》(顺流管办发[2007]2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所称来顺就业人员是指暂住在本区的非顺义区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空岗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要与顺义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签订《空岗报告和承诺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要定期提供来顺就业人员需求计划,明确用工人数和用人标准,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到用人单位了解用工需求情况,积极推荐用人单位需要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逐渐调整用工结构,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不超过20%的比例(特殊行业除外);新建企业招用流动人口比例要严格控制在20%以内。
第五条 对未达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来顺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初、高中毕业生来顺就业人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对未持有资格证书的应由用人单位组织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为来顺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提供时间、培训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未持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能给予推荐工作;对于新建企业招收的来顺就业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来顺就业人员,须在30日内到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来顺就业人员,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
第八条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来顺就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要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保证金,避免拖欠、克扣来顺就业人员工资问题的出现。对于恶意拖欠来顺就业人员工资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对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警告,逾期还未支付来顺就业人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九条 合理确定来顺就业人员工资水平。规范来顺就业人员工资管理,确保来顺就业人员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食宿费用不得计算在最低工资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确需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 强化用人单位对来顺就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岗位要求对来顺就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提升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来顺就业人员的培训,应与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提高其应知应会能力。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
第十一条 按照我区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各委、办、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行业用工标准,合理、有序引进来顺劳动力。坚决控制技能素质低下或有犯罪记录且未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进入顺义就业。
第十二条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本着守法诚信原则开展职业介绍工作。
第十三条 外省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务输出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到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达成合作意向后才能向顺义区输送劳动力。每月还需向顺义区劳动保障局报送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第十四条 顺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符合资格的外省劳务派遣企业建立互通对接机制,负责向外省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用工计划。外省劳务派遣企业负责组织符合要求的来顺就业人员,并按实际就业人数在顺义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把来顺就业人员纳入全区劳动力管理范畴,建立区、镇、村三级调查统计制度,定期对劳动力的结构状况进行统计,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注销,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招聘来顺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特殊行业除外)未达到本通知第四条要求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对来顺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较好的单位和对顺义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企业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持证上岗工种、招聘备案、用工比例、招聘广告、学历水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企业规章制度、培训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监察,对监察范围内的要职责到位、服务尽职,对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协调解决。
对劳务派遣企业,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到严格审核,实行总量控制并要下达安置本区城乡劳动力考核指标;对于外埠劳务派遣企业要实行资格准入;对于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进行规范管理定期监察。凡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或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进行严厉查处,确保顺义区就业环境的净化,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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