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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顺劳社字〔2006〕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顺政发〔2006〕42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义区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为确保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具有本区农业户口、不在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农村各类人员。
(二)年龄范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为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人员。
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协管小组办理参保手续。村协管小组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开具收款凭证,当日将保险费及相关材料送交到镇社保所。镇社保所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二)续缴保险费时,参保人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协管小组办理续缴手续。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保险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组成,缴费标准按预期领取标准测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做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缴费机制。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为按年缴纳。根据参保人的意愿也可以选择一次性趸缴。参保人可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在初次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前,如核算的领取额达不到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参保人一次性补足保险费,补缴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承担。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四、对参保人的补贴
(一)市财政从2006年1月1日起,通过市与区县分税制管理体制对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给予补贴。2006年的补贴标准为25元/人?年。
(二)区政府参照不低于本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预期领取金额。区财政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对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额为按年缴纳缴费额的10%。(具体的补贴额见附表。)
(三)各镇政府应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区财政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镇政府自定。
(四)村集体应对符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区财政的补贴标准。村集体对参保人的具体补助标准及范围应由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报镇政府备案。有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本村实际经济状况对农村现役义务兵、独生子女家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适当提高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方式由各村自定。经市、区农委确定的经济困难村,其村集体补助资金由区、镇财政按7:3的比例代为缴纳。
(五)乡镇企业可为其招用的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保险费的基数。
(六)缴纳保险费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只有达到区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时才能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自愿提高缴费标准,超过部分财政不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贴。
(七)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镇政府按当年缴费标准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的补贴。具体的补贴名单由镇武装部提供,区征兵办公室确认后报区农保中心备案。
(八)农村籍独生子女父母、对于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本条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须持有计生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指由残联开具中度以上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区财政按当年缴费标准再给予5%的补贴。镇财政按其当年缴费标准再给予不低于5%的补贴。具体的补贴名单由各村确定后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农保中心备案。
(九)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占土地,村民暂未进行农转居安置的,村集体应优先从土地收益中提取适当的资金,用于为村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具体的缴费标准和提取比例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对于特殊原因超过缴费年龄的参保人不享受财政补贴。村集体是否补贴由各村自定。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每年年末农保中心将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人数和补贴标准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农保中心将补贴资金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补贴后剩余的资金年终结转待遇调整储备金账户合并使用。
(二)区财政每年末根据农保中心提供的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民进行补贴。农保中心将补贴资金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三)各镇政府每年末根据农保中心提供的本镇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人,核算出每个人的补贴金额,把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明细表上报区农保中心,并把补贴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农保中心将补贴资金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六、个人账户的组成及计息
(一)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包括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以及相应的利息收入。
(二)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复利计息是指每年度末对个人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进行结息清算,并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的本金继续计息;分段计息是指当国家规定的计息标准调整时,按调整的时间分段计算利息。
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领取
(一)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相应的领取系数确定。养老金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用村集体土地等大宗资产变现收益给村民缴纳保险费的,超过规定参保年龄的参保人,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三)参保人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一个月,区农保中心应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下发给乡镇社保所,乡镇社保所在每月5至15日,通知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养老金领取数额是否达到当年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补足的保险费等事项。参保人确认后于当月20日前将《领取养老金确认通知单》回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返回乡镇社保所,乡镇社保所于25日前将《领取养老金申报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缴区农保中心,作为拨付养老金的依据。需要补缴保险费的,必须在当月25日前进行补缴。
(四)区农保中心核算的养老金领取标准只有达到领取当年我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不能达到当年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把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参保人也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五)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区农保中心应及时为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发放账户,并按月将其应领取的养老金拨付到位。参保人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可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初次领取养老金存折时,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如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村协管小组应在当月内将参保人的死亡证明上交到镇社保所,镇社保所在5日之内持参保人死亡证明到区农保中心办理终止拨付养老金手续。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填写《一次性继承金申请表》,乡镇社保所将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和《一次性继承金申请表》上报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微机上做一次性继承金处理,并把一次性继承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拨付养老金。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社会人均收入和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储备金数额等因素变动情况,适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具体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将《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迁入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送交到镇社保所,镇社保所审核其转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凡符合转保条件的,将其材料转到区农保中心为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在本区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仅转移参保人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保险资金。户口迁出本区,迁入地区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将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和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九、退保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当月,将《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交到村协管小组,村协管小组当月将相关材料送交到镇社保所。镇社保所审核其退保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凡符合退保条件的,一周内将其材料转到区农保中心。
区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退保利率计算出退保金额,打出《退保通知单》(两联)。其中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退保通知单》第一联作财务记账原始凭证,第二联及退保金额一并下发至乡镇社保所,乡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必须在一周内将退保金发放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也可将退保金额全部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照城镇职工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调剂金。
(二)参保人户口迁出本区,保险关系无法接续要求退保的,应将《退保申请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送交到村协管小组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额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转为城镇居民的,由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材料到村协管小组办理退保手续。其中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并入调剂金。
(四)其他情况个人要求退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村协管小组办理退保手续。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并入调剂金。
十、其他
(一)因特殊原因超过缴费年龄,集体和个人具有缴费能力,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自愿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女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女54周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超过60周岁的男、女人员,按照男59周岁参保的缴费标准缴费。从参加保险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列支,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上述费用由镇财政列支。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基金实行区内统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值、增值。
(四)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经办本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村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汇集、上缴;负责对本镇参加保险村的编号,审核村上报的有关表单;负责初审养老金的领取、转保和退保资格,并办理申报和发放手续。
(五) 村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协管小组,协管小组由领取固定补贴的村级管理人员和村劳动保障协管员组成。负责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参保人的编号;负责本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集和上缴;负责养老金启领和停发的申报。
(六)本实施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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